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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成立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基金合同生效成立的条件具体有哪些?1、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有双方及以上,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3、基金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详细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基金合同生效成立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1、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有双方及以上,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3、基金合同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基金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的等。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的募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合同期限就是可以由基金合同各当事人根据基金运营的需要自行约定的内容之一,当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期限届满,而合同当事人未延长期限时,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是涉及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让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愿能得到充分表达,所以基金合同终止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依照有关规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据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4)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终止合同的权利,即基金合同各当事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情形或者某些条件成就时,基金合同终止。例如,基金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多少个工作日达不到一定人数,或者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多少个工作日低于一定金额时基金合同终止,就属此种情形。因此,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合同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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