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自然资源部获悉,该部印发的《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2022年,自然资源部将认定首批(约300个)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示范期为2023年~2025年,示范期满自动退出。2025年将认定第二批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
根据《通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的创建主体为县(市)人民政府,包括县(市、旗)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所辖的区。
《通知》强调,创建期及示范期内,申报县(市)应具备5方面条件,包括高度重视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初步形成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式、技术、政策、机制的典型地方经验;不存在用地用矿用海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完成本省(区、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所在省(区、市)达到自然资源部确定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率;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不存在越级审批、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等违法违规审批用海用岛问题被问责、查处情况等。
根据《通知》,获评示范县(市)在示范周期内,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生态修复治理等资金分配、用地指标安排、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对示范县(市)给予优先支持。(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