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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包括哪些?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能溯及既往?

一、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包括哪些

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包括:

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能溯及既往

解除合同的效力是不能溯及既往的,除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1.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其法律后果在于是否恢复原状。找法网提醒您,恢复原状固然可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但无需恢复原状也可以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2.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还应兼顾整个社会利益。恢复原状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尽管这种费用支出由违约方承担,但毕竟是社会财富的浪费。

3.诸如租赁、借贷等合同,解除后是不能有溯及力的。

三、

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有啥区别

解除合同和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的撤销必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

2.合同的解除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合同的撤销针对可撤销合同而言;

3.合同解除后,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效,撤销前已履行的部分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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